建瓯市龙村乡《林权证》与“过期合同”的博弈——谁更有法律效力?
建瓯市龙村乡《林权证》与“过期合同”的博弈——谁更有法律效力?
建瓯市龙村乡《林权证》与“过期合同”的博弈——谁更有法律效力?
法制今报 海峡法治在线 记者朱硕峰报道
福建省建瓯市川石乡村民吴兴顺百思不得其解,为何在办理了《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在合法的前题下砍伐林木却被他人强行阻挠?在报警并通知当地所在地龙村乡政府后,虽然各方都承认吴兴顺拥有合法手续,但仍认为他的林场所有权“存在争议”,要求吴兴顺参与此事的调解。而“存在争议”的理由和依据是一份已经在2008年过期的合同。接到吴兴顺的投诉后,近日本报导记者赴建瓯市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据吴兴顺介绍,他是2012年11月1日与仑后山场林权所有人——小东流村委会,刘福龙,黄朝来,黄朝球,张细妹签订《仑后山场杉木转让合同》。在依约支付转让款后,吴兴顺办理了林权过户手续,并于2013年7月12日取得了编号为C350600011498与C350600011499的两本林权证。随后吴兴顺于2013年8月15日办理了编号为35078304130815008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从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取得了合法手续后,吴兴顺着手进行了伐木作业。但是8月27日,工人就受到了当地村民裴家智等人的阻挠,吴兴顺只好暂停作业。2013年10月20日,23日,11月29日,裴家智多次阻挠工人采伐施工作业,导致伐下的木材无法下山。
吴兴顺告诉记者:“当地政府和派出所得知此事后,均称此林场权属‘存在争议’,需要我们和裴家智进行调解。但证明林场权属的《林权证》在我们手上,怎么会‘存在争议’呢?难道裴家智也有《林权证》?事后我们才知道,原来裴家智手里有一份林场的转包合同,并且此合同已于2008年过期。政府部门就以这份过期的转包合同来证明权属‘存在争议’,是否实在太荒唐。”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本报记者采访了龙村乡负责处理此事的武装部的张姓部长。根据张部长的介绍和龙村乡政府对于此事的书面答复,记者还原了纠纷的全过程。
1983年,龙村公社林场(现龙村小东流村委会)将仑后山场承包给村民黄朝来,黄清生,刘福龙管理。2002年8月,黄朝来,黄清生,刘福龙,黄朝球将仑后山场林木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承富,陈承机,郑临德,黄德贵,约定该山场必须在2007年前全面采伐,否刚无偿归还黄朝来等四人。由于小东游村不提供办理林木采伐的相关手续和材料,陈承富等人一直无法采伐,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11月陈承富等人将后山场以14万元的价格转包给裴家智,周忠生。由于依旧无法办理采伐手续,合同到期,裴家智等人向黄朝来等人提出补款或者让利以延包合同,黄朝来等人则认为合同约定的采伐年限已到,合同依约而止,山场应该归还,并愿意退还原先收到后山场林木转让款。最后,由于双方意见分岐大没有达成协议,其后,2012年,小东游村委会与黄朝来等四人将仑后山场转让给了吴兴顺。
对于龙村乡对此纠纷的解释,吴兴顺觉得莫名其妙。他提出了异议;“首先,裴家智签订的是一份转包合同,且合同在2008年已经终止。他如有异议,他应该去找和他签订合同的人,而不是来找我们麻烦,并且应该拿着那份已经终止的合同去法院提起诉诉讼,合理合法维.权;或是在有关部门办理林权证的公示期内向林业主管部门反映纠纷情况,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暴力阻工。其次,我们在和小东游村委会,刘福龙等四人签订《仑后山场杉木转让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如果涉及仑后山场经济纠纷,赔偿问题一律由甲方(小东游村委会以及黄朝来等四人)负责,乙方(吴兴顺)不付任何责任。小东游村应该出面解决此问题。再次,我们手中拥有林场所有权唯一有效的合法证明《林权证》,而且在签订合同时,我作为外乡人也不可能知道山场几年前的纠纷,就算此事牵扯到我,我也属于善意第三方。政府应该主动给予我保护,而不是要求我跟一个跟我没有合同关系的人去进行所谓的调解。”
在此事的处理上,吴兴顺觉得政府有失偏颇。“裴家智要维.权,政府要引导他走司法渠道,让他去法院起诉。而不是在他没有获得任何法律支持的前题下,要求我们和他去调解。好比这就像有人拦路声称我的财物是他的要进行抢夺,在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财物是他的前题下,我报警,警方应该来制止他的行为而不是要求我和抢夺者进行协商,散财了事。”
对于吴兴顺的疑问,龙村乡的张部长没有进行正面的回应。他只是明确了吴兴顺拥有《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无可置疑的,目前多方正在积极调解此事。而吴兴顺对于这样的答复显然不满意,他说:“乡政府和派出所都说要调解,而且告诉我‘林权存在争议,现在停工封山,如果擅自动工引发的冲突,将由你自己负责’。我就不明白了,我的林场我动工,有人阻挠,为何后果还要我负责。天气渐暖,雨季将至,已经砍伐的木头存放在山上就要腐烂了。损失数以百万计。为何我自己的东西连处置的权利都没有?法治社会,如果仅凭一份过期合同就拥有和林权证一样的法律效力,那岂不是笑话?”
法制今报 海峡法治在线 记者朱硕峰报道
福建省建瓯市川石乡村民吴兴顺百思不得其解,为何在办理了《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在合法的前题下砍伐林木却被他人强行阻挠?在报警并通知当地所在地龙村乡政府后,虽然各方都承认吴兴顺拥有合法手续,但仍认为他的林场所有权“存在争议”,要求吴兴顺参与此事的调解。而“存在争议”的理由和依据是一份已经在2008年过期的合同。接到吴兴顺的投诉后,近日本报导记者赴建瓯市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据吴兴顺介绍,他是2012年11月1日与仑后山场林权所有人——小东流村委会,刘福龙,黄朝来,黄朝球,张细妹签订《仑后山场杉木转让合同》。在依约支付转让款后,吴兴顺办理了林权过户手续,并于2013年7月12日取得了编号为C350600011498与C350600011499的两本林权证。随后吴兴顺于2013年8月15日办理了编号为35078304130815008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从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取得了合法手续后,吴兴顺着手进行了伐木作业。但是8月27日,工人就受到了当地村民裴家智等人的阻挠,吴兴顺只好暂停作业。2013年10月20日,23日,11月29日,裴家智多次阻挠工人采伐施工作业,导致伐下的木材无法下山。
吴兴顺告诉记者:“当地政府和派出所得知此事后,均称此林场权属‘存在争议’,需要我们和裴家智进行调解。但证明林场权属的《林权证》在我们手上,怎么会‘存在争议’呢?难道裴家智也有《林权证》?事后我们才知道,原来裴家智手里有一份林场的转包合同,并且此合同已于2008年过期。政府部门就以这份过期的转包合同来证明权属‘存在争议’,是否实在太荒唐。”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本报记者采访了龙村乡负责处理此事的武装部的张姓部长。根据张部长的介绍和龙村乡政府对于此事的书面答复,记者还原了纠纷的全过程。
1983年,龙村公社林场(现龙村小东流村委会)将仑后山场承包给村民黄朝来,黄清生,刘福龙管理。2002年8月,黄朝来,黄清生,刘福龙,黄朝球将仑后山场林木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承富,陈承机,郑临德,黄德贵,约定该山场必须在2007年前全面采伐,否刚无偿归还黄朝来等四人。由于小东游村不提供办理林木采伐的相关手续和材料,陈承富等人一直无法采伐,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11月陈承富等人将后山场以14万元的价格转包给裴家智,周忠生。由于依旧无法办理采伐手续,合同到期,裴家智等人向黄朝来等人提出补款或者让利以延包合同,黄朝来等人则认为合同约定的采伐年限已到,合同依约而止,山场应该归还,并愿意退还原先收到后山场林木转让款。最后,由于双方意见分岐大没有达成协议,其后,2012年,小东游村委会与黄朝来等四人将仑后山场转让给了吴兴顺。
对于龙村乡对此纠纷的解释,吴兴顺觉得莫名其妙。他提出了异议;“首先,裴家智签订的是一份转包合同,且合同在2008年已经终止。他如有异议,他应该去找和他签订合同的人,而不是来找我们麻烦,并且应该拿着那份已经终止的合同去法院提起诉诉讼,合理合法维.权;或是在有关部门办理林权证的公示期内向林业主管部门反映纠纷情况,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暴力阻工。其次,我们在和小东游村委会,刘福龙等四人签订《仑后山场杉木转让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如果涉及仑后山场经济纠纷,赔偿问题一律由甲方(小东游村委会以及黄朝来等四人)负责,乙方(吴兴顺)不付任何责任。小东游村应该出面解决此问题。再次,我们手中拥有林场所有权唯一有效的合法证明《林权证》,而且在签订合同时,我作为外乡人也不可能知道山场几年前的纠纷,就算此事牵扯到我,我也属于善意第三方。政府应该主动给予我保护,而不是要求我跟一个跟我没有合同关系的人去进行所谓的调解。”
在此事的处理上,吴兴顺觉得政府有失偏颇。“裴家智要维.权,政府要引导他走司法渠道,让他去法院起诉。而不是在他没有获得任何法律支持的前题下,要求我们和他去调解。好比这就像有人拦路声称我的财物是他的要进行抢夺,在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财物是他的前题下,我报警,警方应该来制止他的行为而不是要求我和抢夺者进行协商,散财了事。”
对于吴兴顺的疑问,龙村乡的张部长没有进行正面的回应。他只是明确了吴兴顺拥有《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无可置疑的,目前多方正在积极调解此事。而吴兴顺对于这样的答复显然不满意,他说:“乡政府和派出所都说要调解,而且告诉我‘林权存在争议,现在停工封山,如果擅自动工引发的冲突,将由你自己负责’。我就不明白了,我的林场我动工,有人阻挠,为何后果还要我负责。天气渐暖,雨季将至,已经砍伐的木头存放在山上就要腐烂了。损失数以百万计。为何我自己的东西连处置的权利都没有?法治社会,如果仅凭一份过期合同就拥有和林权证一样的法律效力,那岂不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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